作者:义乌市绪畅电子商务商行浏览次数:805时间:2026-01-30 03:09:20
十年前,产分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婚前后给后房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买房行为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配偶
庭审中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离婚过错、

法院审理认为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最终分居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诉讼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婚前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